5月31日,“中国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系列对谈于线上举行,芝加哥商学院会计学讲席教授、Booth研究员Hans B. Christensen、ZIBS助理教授Jia Jia Lim及ZIBS学术副院长钱美君围绕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及影响进行了分享。

社会责任披露规范与实践
Hans B. Christensen
芝加哥商学院会计学讲席教授、Booth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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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
Jia Jia Lim
ZIBS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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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美君:
美国更关注投资人的利益,而中国和欧洲更注重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社会效益,在社会责任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Hans B. Christensen:
我观察到了基本相同的情况,中国的监管情况更类似于欧洲模式,关注更加广泛的利益。其历史因素是重要原因之一。与欧洲不同的是,美国并没有真正对私营公司进行披露监管。但目前看来,这两种体系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
参会者:
关于社会责任和社会资本,您如何看待?
Hans B. Christensen:
信息披露是否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仍待商榷。以航空公司披露航班安全信息为例,披露信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消费者往往难以分辨其信息的准确度,可能存在隐患。
钱美君:
该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关于社会责任是否应当包括保护社会资本的探讨。目前学界的研究目标存在从最大化股东价值,到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到最大化社会价值的趋势。
参会者:
很多人会混淆“CSR”和“ESG”,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企业的“CSR、ESG”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有什么联系?
Jia Jia Lim:
“CSR”是指社会环境。产品、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为社区及社会服务,而“ESG”更类似于这些产品、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为资本市场服务,因为企业的“ESG”评级往往与其获得的投资情况息息相关。